春暖花开,不少人都在计划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最近的旅游热也是席卷了各地。除了自驾游外,不少市民为了少操心,都会选择跟团旅行。在今年的315到来前夕,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旅游合同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旅行社将20元的保险降格成了3元的保险,出事了谁来赔?
在今天发布的这起案例中:万某等54人委托代表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旅游合同》,在旅游费用每人399元的基础上加20元的保险,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保额10万。旅行团如期出发,但在跟团的第三天,导游组织大家拍照时,由于景点刚下过雨路面湿滑,万某摔倒后用手掌撑地后受伤,造成右手的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万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得知了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为团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只买了价值3元的旅游险。万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由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7万多元损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麻婵娟介绍,“根据合同约定,万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和保险费用,相当于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履约义务,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并保障万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行社没有按约购买全额保险,并且在旅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万某受伤,虽然受伤有一定自身原因,旅行社不适当的履约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旅游者拒绝投保,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团费不包括保险费用”,并在旅游合同中勾选“放弃购买”。旅游者也可以自行到平台上自己购买旅游意外险。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麻婵娟介绍,“旅行者自行在平台购买要注意保单的真实性,防止被骗。还有根据自身的选择,有针对性的购买,比如,突发意外疾病这类对老人孕妇就比较适合,还有最重要的就是要注意下,购买的保险期限一定要大于等于出行期的期限”。
此外,为了将旅游纠纷化解在诉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首创在老门东景点成立了秦淮区文旅消费微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阳阳介绍,“我们法院在景区那边挂牌,也就是说我们的文旅消费微法庭跟消协设立的服务站是一体的,旅游者有矛盾到那边解决,我们法官就会在那边参与其中,按照法律准则和原则来解决纠纷”。 (《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汪泽)